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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