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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