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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因被告出轨,经常发生口角,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被告再次出轨,原告从家中搬出并提出离婚,但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至今夫妻已经分居三年多,婚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某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回涿州开庭,关于陈*起诉离婚案件,我已知晓,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证人李**、陈**、高**证言各一份、涿州市百**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涿州市**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姜某某母亲孙**询问笔录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能够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该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被告姜某某离婚。

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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