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扈某某与殷*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甲与郑*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程*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