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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谷*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谷*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3年12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8月6日生儿子谷*乙,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心胸狭窄,经常无端怀疑我,因此与我发生吵打。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孩子现在随我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有一男孩谷*乙,12周岁。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现和孩子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尽管近期内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些矛盾,但夫妻感情总体上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都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的各种矛盾,继续维持良好的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要求与被告谷*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由原告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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