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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