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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现在北京打工。××××年××月××日生一女孩赵**,现在宣化区建国街贝贝幼儿园读中班儿。婚后被告酗酒,酒后经常殴打原告。2011年被告开始赌博并逐渐成瘾,原告无奈多次给被告偿还赌债。2011年冬天被告因欠下赌债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综上诉述,被告已离家出走3年多,一直杳无音讯。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赵**、赵**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赵*于1997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现在北京打工。××××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现在宣化区建国街贝贝幼儿园读中班儿。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事发生争吵。2011年冬天赵*因欠债离家出走,之后王*多次给赵*打电话,一直打不通。经多方查找后,仍无赵*音信。王*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赵*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王*与赵*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王*表示愿意自行抚养女儿赵**、赵**,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河北钢铁**家属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赵**自主婚姻,赵*于2011年冬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王*要求赵**、赵**随其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王*与赵*离婚;

二、、女儿赵**、赵**随王*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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