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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贾*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贾*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贾**,2010年1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贾**。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不关心孩子冷暖,不尽义务,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贾**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婚前财产各归各自,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贾*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贾某乙,2010年1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贾**,两个子女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贾*甲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况且夫妻共同生活已达10多年的时间,且育有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以双方不离婚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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