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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生活一直比较稳定,但孩子出生后,被告的性格发生了明显变化,因一点小事就大发雷霆,直到一个月前被告将家中衣物全部拿到娘家,不再回家,也不让我看望孩子,也不让我母亲看望孩子。被告不顾夫妻感情,对我口骂脏话,甚至还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婚姻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局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乙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生活一直比较稳定,原告的离婚理由是捏造杜撰的。我们的孩子现在还小,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马*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上述事实,有张**的陈述、马*的答辩、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马*经人介绍相识并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张**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张**要求与马*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张**与马*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爱,夫妻感情还是会重归于好的,况且双方的婚生男孩张*乙年幼,张**与马*应多为孩子考虑,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甲要求与马*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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