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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原籍是山西省高平市野川镇圪台村,2007年双方自由恋爱后于当年农历12月17日举行典礼仪式。2008年9月19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后,渐渐发现彼此间在生活习惯、看法上存在很大差异,双方因此不断发生争吵。从2012年秋天开始,原告外出打工,双方两地分居,原告在高平打工期间,儿子也在高平上幼儿园,在高平租房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闻不问,原告及儿子生活各项开支均靠原告打工收入来维持,为此双方争吵不断。2015年春节后,被告既不走亲戚,也不让孩子再到高平市幼儿园上学,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程某甲由被告抚养,并保障原告行使节假日探视权;三、诉讼费用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程*辩称:不同意离婚,其认为与原告关系一直不错,去年10月份因为其没有找到事干,原告去了高平租房生活,后来其与原告之间发生了点矛盾。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于当年农历12月17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9年5月3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9月19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程某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正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程某甲由被告抚养,并保障原告行使节假日探视权;三、诉讼费用依法判决。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且离婚后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

另诉讼期间被告称其多次与家人、朋友去找过原告,希望能挽回双方的婚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达八年之久,且育有一子,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此外双方并没有尖锐的矛盾,且分居时间较短,被告在分居后也采取了积极努力的态度以求挽回双方婚姻。因此,只要双方能够本着积极的心态相互沟通、互相理解,多一份宽容,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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