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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米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申**、王**,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米XX诉称,2007年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5日生育儿子米XX。由于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的脾气存在差异,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下半年夫妻争吵,被告私自将原告家门钥匙拿走,将原告无理赶出家门,导致夫妻双方分开居住。2015年被告在听信别人谣言后,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带领家人,强行抢走原告的轿车钥匙,夫妻之间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双方2008年4月7日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2014年10月1日短息记录复印件;3、一方雅居领取钥匙登记表和交房登记表手机照相的复印件,原告欲证明婚后有共同财产房子一套。4、证人米满屯、王*、马**的证言。原告以此来证明婚后有外债。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有心脏病和青光眼,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是原告有外遇,但希望给原告一个机会,不同意离婚。

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4不予认可,短信内容是被告说的气话,所借外债自己不清楚。婚后无房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米XX与被告王XX2008年4月7日结婚,2009年1月5日生一男孩叫米XX。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致使双方矛盾加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难以共同生活为条件的。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几年,有了可爱的孩子,培养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的不信任产生矛盾。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关证据,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米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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