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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