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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郎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谈约半年后就办理了结婚仪式,后登记结婚并生有一男孩。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患病,被告心理发生变化,对孩子和原告不管不问,经常一走了之,根本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对此原告一直予以容忍,然而七年来被告始终不改,有时半年都不回家,两人现在很少在一块共同生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共同财产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王某某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不尽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涉诉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双方结婚证、婚生子王某某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经恋爱后结婚,且生育有一儿子,双方存在感情基础。现在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虽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如果被告王某某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反思,担起应尽的责任,双方完全有可能共建美好家庭。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应暂不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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