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孟**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泽*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孟**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孩子孟*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孟**医疗费、抚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5723.8元;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孟**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孟**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居所不定,暂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对被执行人应归还原告孟**的25723.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元及执行费295元,申请执行人孟**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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