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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冯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王*甲因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年底举行婚礼,2005年3月15日补办结婚证。2006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王*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在儿子出生后,被告更是疑神疑鬼,无故指责原告,也不能正常工作,虽经多次治疗均不见好转。迫于经济压力和儿子年幼,原告只好和儿子回娘家居住。期间甚少回去,儿子也一直由原告一人抚养。现夫妻分居已长达四年,被告很少问及原告及儿子状况,且多次无故骚扰原告家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被告情绪不稳定,现请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相处很融洽,从未因家庭琐事争吵,只是在2010年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而不能照顾原告,原告感到失落,受别人蛊惑而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医生的治疗和家人照顾下,痊愈并不是不可能,所以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乙,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王*甲患精神分裂症,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迫于生活压力原告带儿子常住娘家,由娘家父母照顾孩子,原告外出打工维持生活。2015年1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只是身患疾病不能照顾原告,只要精心治疗是可以痊愈的。

上述事实由原告及被告代理人陈述、晋城**复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被告王*甲父母的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在生活上虽有压力,仍应对被告给予关心和照顾,帮助被告尽快痊愈。原告为家庭及孩子的付出,生活的不易,被告亦应加以理解。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审?判?长姚**

审?判?员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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