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夏**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夏*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泽*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夏*甲离婚,自本判决生效后即脱离夫妻关系;二、双方所生男孩夏*乙,现暂由原告许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甲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许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申请人许*某某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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