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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心胸狭隘、无责任心、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意中伤。原告辛辛苦苦赚钱养家,还得不到公婆认可,公婆经常对原告欺骗和谩骂。2014年因被告在外赌博引发原告与被告和婆婆间的争吵,被告和婆婆对原告大打出手最后还被赶出家门。分居期间被告未曾问过原告的情况,还在外面对原告进行诽谤并到原告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了原告生活。双方分居7个月已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征求孩子意见;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告邢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2002年农历11月25生一子,取名李某某,2003年9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争吵,2014年11月15日开始分居。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6月9日涉诉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双方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审理中,被告称双方还能继续生活,原告所说被告及被告父母对原告大打出手、赶被告出门均不是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10多年且育有一子,双方在漫长的岁月中积累了相当的感情基础,本应和睦相处,共建幸福家庭。现在双方之间的感情虽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如果双方能够珍惜多年的夫妻情分,认真反思、坦诚沟通,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解决。况且如果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应不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邢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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