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城**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了(2011)晋市法民终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如下:吕某某在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时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已探望孩子,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444号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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