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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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