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某某与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刘某某与闫*自愿离婚;二、婚生之子刘XX由刘某某抚养,在小学毕业前由闫*抚养,闫*在晋**银行48000元贷款从2013年10月始由刘某某按银行约定负责归还;三、位于高平市晋丰苑XX号楼X单元XXX室经济适用房归闫*所有;四、XXXX婚纱摄影由刘某某经营,该影楼债务经刘某某手债务由刘某某承担;经闫*手债务由闫*承担;另刘某某支付闫*150000元,2014年春节前支付50000元,余款2014年底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闫*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闫*称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正当职业,无收入,也没有存款,并且去向不明,家庭困难,申请执行人闫*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闫*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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