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郜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郜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城**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郜某某与焦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焦XX由焦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由焦某某自行负担;三、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女儿焦XX年满十八周岁,每个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由郜某某带女儿焦XX度过周末(周五下午和周日下午有焦某某负责接送)。寒暑假期间双方另行协商。2015年3月25日,申请人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某某将女儿焦XX主动按协议时间送往申请执行人郜某某处,以便与女儿度过周末,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焦某某,均下落不明,2015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焦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已退回。由于被执行人焦某某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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