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王*乙,现年10岁,长子王*丙,现年7岁,未上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从不尽丈夫、父亲的义务。原告被迫无奈,外出打工,维持生活。2012年5月份起原被告分居,原告忍受不了这种没有感情、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王*乙由原告抚养,王*丙由被告抚养。被告在2006年1月1日在马邑南路开办一家向荣摩配修理铺时,向原告父母借款现金21200元人民币,属于共同债务,请求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因有以下三点:1、原告张*与被告所生子女年幼,还处于健康成长期间,需要父母的精心培育;2、被告父母年事已高,有病在身;3、被告刚接受劳动教育回来,需要家庭和社会的适应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王*甲于××××年××月初三认识。××××年××月二十三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王*乙,在朔**十小学读三年级;××××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王*丙,在小星星幼儿园读大班。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经营摩托店,在经营过程中双方缺乏信任,开始产生矛盾,时常发生吵闹。被告王*甲2009年开始吸毒,2009年、2011年及2013年7月11日至2015年5月13日被告均被强制戒毒。从2012年7月份开始,原告张*开始在外打工,其子女王*乙、王*丙由被告王*甲母亲照顾。原告诉称被告向其母亲借款21200元,被告称是原告弟弟与其合伙而进行的投资,但是双方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在案为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王*甲认识二十天即闪婚结婚,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与认识,较为草率。婚后被告开始吸毒,被告的吸毒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戒毒期间无法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但此次被告戒毒回来,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已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婚生子女年纪尚幼,需要稳定的家庭生活,离不开父母的照顾,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机会,给予其帮助,被告应努力改正错误,弥补自己的过失。综上,为了给婚生子女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齐心协力,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