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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