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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3月份,原、被告经向阳村贾**介绍认识,同年农历4月订婚,2010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27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12年5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游浩*,现年3岁,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生活在一起后,刚开始夫妻感情尚算可以,原告为家庭生计出门打工,被告开始上网聊天,而且沉溺其中,夫妻感情开始破裂,矛盾日渐出现。2012年12月3日,因为为原告父母冬浇地事由,原被告发生争执,原、被告进行互殴,被告离家回到娘家。次日,原告前去向阳村,将被告接回,一天后,被告再一次离家出去直到现在。期间,原告多次主动到被告娘家赔礼道谦,但无济于事,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完全破裂。2010年订婚时,原告通过中间人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2011年婚礼时,原告通过中间人给付被告彩礼款38800元和银元两块,儿子出生后被告父母赠与儿子银元一块。原、被告结婚后,购买了时代金刚旧车一辆,无牌户,现值价13000元,买车时向原告姐姐借款17000元,向原告父母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游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借婚姻之名义索取的彩礼,导致原告生活特别困难,应予返还。婚后的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上大**委会证明一份。游掌珠、郭**证明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至于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7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初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5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游浩*,现年3岁,随原告生活。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被告住回娘家,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游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返还彩礼款68800元及银元三块,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孩子,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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