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5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子女。婚后,双方性格差异悬殊,不能融洽相处。被告婚前隐瞒了不能生育的毛病,迄今二人婚姻9年之久,未能有子女。被告平常不尽家庭责任,大手大脚。总之原、被告婚姻无基础,婚后无感情,被告野蛮施暴,加之不能生育。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2006年、2009年两次怀孕,后出现先兆流产而终止妊娠,所以原告有生育能力。原告总是没有主见听信谗言,对被告冷漠,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不给生活费。原、被告一直有感情,且被告怀孕三个月,不应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其怀孕的彩超报告,原告提出异议后,2015年11月12日,原告邢某某陪同被告张某某再次在忻州**民医院诊断,超声诊断为“宫内妊娠、单活胎”,故原告邢某某不得在被告张某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邢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