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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某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被告姐姐介绍相识,后举行了婚礼,并于1998年6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后,于1999年2月21日生育一子,起名郝某某,现就读于原**四中学。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开始关系很好,后双方为了生计在外打工,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有了外遇,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07年1与28日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现原告认为,被告自从出走后,从未与家人联系,双方分居至今长达八年之久,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郝某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原告郝某某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婚姻状况;原平市**坪村委会、原平**派出所证明1份证明彭某某与2007年1月28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联系不上。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6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4月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于1999年2月21日生一儿子,取名郝某某,现在原**四中学读书。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于2007年1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审理过程中,本院就被告彭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大牛店镇孙家坪村村民赵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及大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彭某某从2007年离家出走后再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证据、本院的的调查笔录及大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结婚,结婚初期感情较好,本应相互理解,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彭某某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已达八年之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原、被告的婚生子郝某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郝某某随原告郝某某生活,由原告郝某某抚养教育。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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