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判决书
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XX与李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