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与被告邢*双方经过认真反思自愿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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