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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依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1年元月17日办理登记手续。因多年未育,在2003年农历7月18日共同收养一女,起名郭**,现年满11周岁,在原**八小学读六年级。2009年10月30日,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后,原告突然怀孕生次女郭佳鑫,现在原**祥花园新希望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自共同生活以来,被告经常酗酒闹事,对原告非打即骂。记忆中,2005年夏天被告不顾长女的哭啼暴打原告;2013年农历7月的一天,不顾两女儿尚在晚餐中间,借酒撒疯砸烂电视;2014年夏天赶原告带两女儿到地下室过夜;2014年腊月二十三日,饱受殴打的原告不顾民间习俗带两女儿回娘家居住并过年。基于以上种种家庭暴力,原告曾决心离婚,被告经多人劝说于2014年3月24日写下《保证书》一份,以示悔改,结果却是变本加厉,2015年6月13日被告对原告暴力导致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为此,原告携两女儿外出租房居住,两人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曾出资36000元左右装饰被告父母吉祥花园房子;以被告名义分到现居住房后,两人又投资4万元装修;为此,尚有外债2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但被告长期酗酒撒疯,致双方并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屡教不改的恶劣行径和严重家庭暴力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女儿随母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5万元、清理共同债务约2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两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保证书复印件1份,照片3张,第二人民医院耳鼻咽喉影像检查报告单。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5月依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于2001年1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3年5月18日收养长女,起名郭**;2009年10月31日,生育次女,取名郭佳鑫,两个女孩现在均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6月14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结婚时间较长,且双方育有两个女儿,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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