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武*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抚养费6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能查询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汾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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