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高*减半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