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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