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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郝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郝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1990年11月11日生育儿子,名叫郝XX,1996年1月3日生育女儿,名叫郝X。因二人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前些年被告又染上吸毒的恶习,对家庭不尽任何责任,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让至今,且两人分居十余年,去年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刑1年零8个月,现原告认为两个孩子已成人,被告多年不尽任何责任,且被判刑,生活十分困难,且觉得与被告分居多年,已无任何夫妻感情,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郝XX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没有必要到法院离婚,而且自己即将服刑期满,等刑满释放后再与原告协商离婚,况且儿子和女儿都长大懂事了,想听听他们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和被告郝XX于1989年7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取名郝XX,1989年11月11日出生;女儿取名郝X,1996年1月3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感情一般,因被告自1995年以来吸毒成瘾,致使双方感情更加淡漠。2013年12月被告因涉嫌盗窃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本案审理中,虽经本院做调解工作,但原告称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待刑满释放后可与原告自行协商,无需法院解决,调解无果。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及子女的户口本;(3)、繁峙**格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的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其本人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其被判刑期及释放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郝XX于1989年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生效以前,且同居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郝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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