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曹*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1)汾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抚养费486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汾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