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因双方已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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