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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因双方已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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