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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