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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温*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因双方已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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