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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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