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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