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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陵川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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