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陵川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郜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