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