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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