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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