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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3月29日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故诉请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黄某某,现年10周岁。近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婚期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并考虑子女利益,和好是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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