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某某与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8月26日生一子于本硕。原、被告因认识时间短,没到1年就结婚,所以原、被告没有互相了解,结婚比较草率。婚后不能互相理解,经常因琐事发生家庭矛盾,导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2015年1月1日从家里搬出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己经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原、被告婚生子于本硕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收益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颜*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11月29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也很幸福,在2014年8月26日有了我们爱情的结某。我为于家生下一子,取名于本硕。儿子出生后,我更觉得很幸福,为我的爱人延续了于家的后代。我和原告相处也很融洽,生活中偶尔也会出现小分歧,但我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谁会是为谁量身订制的,所以偶尔闹矛盾也是正常的,并没有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

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也并没有分居。原告偶尔不在家住,是因为他有时受不了孩子晚上哭,为了能让原告休息好,我心疼老公,也接受了老公有时在药店住,毕竟老公为了我们家庭的经济收入也很辛苦,在经营药店时总出差进药,必须得休息好。原告还是个很孝顺的孝子,奶奶住院时,老公一直在医院照顾。我想原告离家的这些原因绝不是因为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也可以理解他,并没有影响我们的感情。

我们婚后没有共同收益,生活开销也是个不小的数目。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我宁可自己节衣缩食,负债累累,也没屈了我们的儿子。

我现在确实不知原告为何一纸诉状把我告上法庭,如果生活中我有哪里做的不对的,我们可以好好的沟通。人无完人,夫妻间应是同甘苦共患难,而不是莫名奇妙不假思索的解散家庭的。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原告也能快速成长起来,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对妻儿尽到自己的义务。我们共同努力经营好自己的家庭。

综上,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判决不予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8月26日生一子于本硕。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为证,经庭审质证并与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之诉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原告现虽提出与被告离婚,却并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现在原、被告虽有一些矛盾,但双方若能放弃离婚的念头,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与被告相互谅解、悉心沟通,双方的婚姻是有可能幸福的。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二人感情并非确已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于某某要求与被告颜*离婚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