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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杨*甲(2000年12月9日生),因我们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而导致常为生活琐事口角、吵架,今年的7月11日我因同学聚会回家晚了点便遭来被告的一顿强烈打骂,现我已离家,不想再同被告生活了,故起诉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讲的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都对。我和原告的感情没有伤,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于2004年1月15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杨*甲(2000年12月9日生)。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过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名子女,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并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彼此能多沟通相互理解对方,各自改掉自己的不足,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此婚姻还是有前途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年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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