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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4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无和好可能。故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因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抗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来自于家庭琐事。因原、被告对离婚各持己见,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来自于家庭琐事,双方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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