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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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