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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和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11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8日育有一女张**。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性格、脾气及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相互缺乏信任和沟通,被告经常因为琐事殴打原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从结婚到现在也未找到正式工作。因为此事,原告劝被告找工作,被告不仅不听,2014年9月11日,被告揪住原告头往炕上撞,造成原告头部多处受伤。无奈原告只能回娘家。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一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四年有余,并育有一女,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应该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是难以避免的,在发生矛盾时,双方应该相互体谅和包容,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想一想,不要一味地抱怨对方。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相信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双方的感情是有和好希望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某某已预交),由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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