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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董*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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