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董*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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