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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